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2018年11月8日,我局对1个建设项目作出了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现将作出的验收决定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18年11月14日-2018年11月20日(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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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1月8日作出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审批文号 |
审批时间 |
1 | 废旧再生资源回收与利用项目(噪声和固体废物) | 巴环验〔2018〕4号 | 2018年11月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