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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信信息
信件编号:
信件类型:
来信标题: 再生塑料回收环评验收是否需批复?
来信时间: 2019-05-24 07:44
来信内容:
尊敬的局长,你好!我公司为聚丙烯再生料回收项目,环评验收自主验收已通过,公司信息已上传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平台,公司其于2019.05.17已到,无异议。请问,是否已完全通过验收?是否还需环保局出具环评验收批复文件?
回复内容
答复情况:
答复单位:巴中市生态环境局    答复时间:2019-05-29 17:10

答复意见:

何兆国同志: 你好!你在市生态环境局局长信箱咨询信息收悉。现依据环保有关法规及政策,回复如下: 你公司如仅从事废塑料(含聚丙烯废塑料)回收,而不加工、再生利用的项目,如选址合理,不对周围居民及环境产生影响,可进行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依据生态环境部部长信箱有关问题复函,进行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的项目,不需要环保验收。据此,此项目验收无需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出具环评验收批复文件;如系环评报告书(报告表)的项目,其废水、废气、噪声污染防治设施验收需建设单位进行自行组织,其《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需报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 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18年版)三十项“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中“废旧资源(含生物质)加工、再生利用”规定:从事废“废电子电器产品、废电池、废汽车、废电机、废五金、废塑料(除分拣清洗工艺的)、废油、废船、废轮胎等加工、再生利用”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对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如从事其他类别废物加工、再生利用的,建设项目应对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项目单位应报有权审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依法经生态环境部门审查或审查后未批准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四条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的建设项目配套建设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仍需报生态环境部门验收。 谢谢你对环保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此复。 巴中市生态环境保护局 2019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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